律师解析:
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需满足条件:
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保障公司规范运作。
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能支付一年债券利息,证明有付息能力。
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情形:
有债券或
债务违约、延迟付息且未解决。
擅自改变募资用途。
资金使用:
按募集办法使用,不得补亏和用于非生产支出。
案情回顾:小许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欲发行公司债券。该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但在最近三年中,有一年
经营不善导致平均可分配利润难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此外,小许公司曾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出现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况,目前仍未解决。小许公司计划将此次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部分用于弥补亏损。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需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小许公司不满足此条件,不具备发行资格。
2、小许公司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有延迟支付本息且仍处于继续状态,属于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3、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小许公司计划将部分资金用于弥补亏损,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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