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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挪用公款时间如何认定

时间:2025.09.05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915人
律师解析:
1.多次挪用未还,挪用时间从首次挪用日起算到案发时,持续累计。
比如有人挪用公款后一直没还,挪用时间就从第一次挪用那天开始算。
2.多次挪用且用后次挪用款还前次的,按最后一次未还的实际挪用时间认定。
像用新挪用的钱还旧账,挪用时间就从最后一次挪用起算。
3.每次挪用都构成犯罪的,每笔挪用时间分别计算,累计数额和时间用于量刑参考。
每笔挪用都单独记录时间,最后一起算。

案情回顾:

小朱身为公职人员,多次挪用公款。第一次在某时间段挪用了公款未还,之后又进行了多次挪用。其中有一次挪用后用新的挪用款项归还了之前的挪用金额,但案发时仍有部分未归还。小许作为案件调查人员,对小朱挪用公款的时间认定产生了争议,不知是从第一次挪用起算、按最后一次未归还的实际挪用时间算,还是每笔分别计算。

案情分析:

1、若小朱多次挪用未还,根据相关规则,挪用时间应从第一次挪用之日起算至案发时,持续计算。
2、若小朱多次挪用并以后次挪用归还前次挪用,那么挪用时间应按最后一次未归还的实际挪用时间认定。
3、若小朱每次挪用都独立构成犯罪,每笔挪用的时间需分别计算,累计计算挪用数额及时间,作为量刑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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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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