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票据追索权丧失情形如下:
1.超时效:
不同票据权利时效不同,如对出票人、承兑人自到期日或出票日起2年,对
支票出票人自出票日起6个月等。
超时效,追索权就没了。
2.未依规提示:
定日或出票后定期付款
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出票起1个月内提示。
未按规定提示,会丧失对前手追索权。
3.未获拒绝证明:
行使追索权要提供被拒证明,没拿到相关证明,就不能向其前手追索。
案情回顾:小许持有一张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个月前。小许未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又因疏忽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当小许发现问题要求行使追索权时,却无法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小许认为自己仍有权利向其前手追索款项,而前手则以小许未按规定操作且无拒绝证明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1、小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依据法律规定,定日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未按此规定操作,小许丧失了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小许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虽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可能承担付款责任,但小许会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3、小许行使追索权时,未能依法取得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根据法律规定,未取得相关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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