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持票人对前手首次追索权,从被拒承兑或付款日起6个月内行使。
2.已进行首次追索的持票人,对前手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
被起诉日起3个月内行使。
3.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
人的权利,
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
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4.这些期限是除斥期间,届满追索权消灭,持票人要及时
行权。
案情回顾:小朱持有一张汇票,在被拒绝承兑后,小朱未及时行使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六个月后,小朱又要求前手承担责任。前手以小朱超过首次追索权行使期限为由拒绝,小朱则认为自己仍有权追索,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小朱在被拒绝承兑后未在六个月内行使首次追索权,已超过该期限。
2、此期限为除斥期间,一旦届满,持票人追索权消灭。所以小朱因超期已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前手的拒绝具有法律依据。持票人应留意期限,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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