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两年内
盗窃三次及以上,会被认定为“
多次盗窃”,不管每次偷的东西值多少钱,公安机关都会
立案。
2.一般盗窃财物价值一千到三千元以上,算“
数额较大”,达到这个标准就算没多次盗窃也会立案。
3.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情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本地具体数额标准,立案需结合多次盗窃和数额标准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在半年内分别于超市、公交车站、商场进行了三次盗窃。第一次在超市偷了价值500元的零食,第二次在公交车站
扒窃了一部价值800元的手机,第三次在商场盗走了价值300元的饰品。小朱认为自己每次盗窃数额都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不应被立案。而警方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多次盗窃”,决定
立案侦查。
案情分析:1、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此时不论每次盗窃数额多少,公安机关都应立案侦查。小朱在半年内实施三次盗窃,符合“多次盗窃”的
立案标准。
2、虽然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等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较大”标准,但小朱的情况属于“多次盗窃”,即使每次数额未达当地“数额较大”标准,也应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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