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民事纠纷调解遵循自愿原则,对方拒绝调解,一般无直接不利法律后果。
2.若在法院主持调解时对方不来,法院会终止调解并及时判决,依据双方
证据和陈述依法裁判。
3.非司法机构调解时对方不来,调解无法继续,
当事人可协商、
申请仲裁(有协议时)或
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发生民事纠纷,双方同意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调解当日,小胡却未到场。小朱认为小胡不来调解是故意拖延,应承担不利后果;而小胡则觉得自己有权利选择是否参加调解。法院面对此情况,终止了调解程序。
案情分析:1、调解遵循自愿原则,小胡有权拒绝调解,不来调解不会产生不利的直接法律后果。
2、由于小胡未参加法院主持的调解,法院终止调解程序后会及时作出判决,将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庭审陈述等,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若此次是其他非司法机构组织的调解,小朱可考虑通过协商、申请仲裁(若有
仲裁协议)或
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
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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