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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宫全部切除伤害到膀胱谁的责任

时间:2025.10.27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1240人
律师解析:
1.责任判定需看具体情况。
若是医疗机构或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操作失误致子宫全切时伤到膀胱,属医疗事故,机构要担责,患者可做鉴定确定。
2.若因患者自身特殊体质等不可预见因素,且机构和人员已尽责,可能无需担责。
3.患者可先与机构协商赔偿,协商无果可申请鉴定或起诉,由专业机构或法院定责。

案情回顾:

小许因疾病需进行子宫切除手术,术后发现膀胱受到伤害。小许认为是医院手术操作失误导致,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则称小许自身病情复杂,手术中虽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但仍难以避免伤害发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产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

案情分析:

1、若经医疗事故鉴定,确认医院在手术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存在过错操作,如手术失误等导致小许膀胱伤害,那么医院应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
2、若鉴定表明伤害是因小许自身特殊体质、病情复杂等难以预见和避免的因素导致,且医院和医务人员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则医院可能无需承担责任。小许可通过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向法院起诉,由专业机构或法院判定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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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蔓萍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刘蔓萍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四届东城区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曾任职于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法学讲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以来,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处理过数百起民商事经济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在医疗损害赔偿和劳动争议、公司法务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能给出极为专业中肯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和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获得了众多当事人一致良好的口碑与赞誉。同时刘律师热心公益参与了中国创业者维权服务热线,义务为创业者提供咨询和维权指导。 成功案例: 陈某某诉天津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全国首例超级细菌感染致死案) 王某等103名员工诉合肥铁路分局案 张某等16名员工诉民生银行案 刘某等3名员工诉北京鲍鱼先生餐饮有限公司案等劳动争议案 中铁十五局西北公司原董事长石某某受贿案二审经辩护最终无罪释放 杨某诉深圳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权异议案 杨某等四人诉摩托罗拉北京公司劳动争议案 陈某和中国人民xxxx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杨某某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万某某非法拘禁案 孟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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