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未缴
注册资本的公司可成立。
我国实行
认缴登记制,股东自主约定
出资相关事宜并写进章程,
登记机关不登记
实收资本。
设立时,股东不必
实缴全部资本,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就能登记成立。
2.股东要按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若未按约定缴纳,需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得向按时出资股东担责。
3.公司有
债务纠纷或
清算时,未缴足出资的股东要在未缴范围内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胡、小丽三人决定共同成立一家公司。他们在
公司章程中约定了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期限,但在公司登记成立时,三人都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与小许产生债务纠纷。小许认为三人未缴注册资本,公司不应该成立,要求他们直接承担
债务责任,而小朱等三人则认为公司已合法成立,应先以公司财产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1、根据我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自主约定
认缴出资额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对实收资本进行登记。小朱等三人设立公司时虽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但符合法定的其他设立条件,公司依法登记成立,小许认为公司不应成立的观点不成立。
2、股东需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小朱等三人未按约定缴纳出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需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
3、当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时,未缴足出资的小朱等三人要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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