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
债权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即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长,法律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来。
2.
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但若自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保护,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延长。
3.时效最后六个月,因法定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满六个月时效届满。
4.若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履行请求等,时效中断,中断起重新计算。
案情回顾:小许向小李借款10万元并出具
借条。借款到期后,小李一直未向小许主张还款。3年后,小李因突发重病昏迷,直至
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才苏醒。苏醒后,小李又发现
借条丢失,经过1个月才补办了借条。此后小李要求小许还款,小许却以借款
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小李借款给小许,主债权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从借款到期日开始。起初正常情况下诉讼时效按三年计算,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小李因突发重病昏迷这一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诉讼时效中止。
2、自小李苏醒即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才届满。且小李补办借条等行为属于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导致
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小许以已过诉讼时效拒绝还款的理由不成立,小李的债权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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