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
民法典,一般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四方面:
1.加害行为,即做了侵害他人权益的事,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2.损害后果,是指因加害行为让他人人身、财产等利益受损,包括财产、人身和
精神损害。
3.因果关系,要求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客观联系,若无关则无需担责。
4.过错,分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预见后果并追求或放任,过失是应预见却没预见或轻信能避免。
四个要件同时满足,才需承担一般
侵权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在公园游玩时,看到小胡在前方不远处行走。小朱为了取乐,突然用力推了小胡一下,小胡不慎摔倒,膝盖擦伤流血,同时手机掉落在地摔坏。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导致自己身体受伤和财产受损,要求小朱承担
赔偿责任。小朱则称自己只是开玩笑,没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不应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1、小朱用力推小胡的行为属于加害行为,是一种积极的作为。
2、小胡膝盖擦伤流血和手机摔坏分别构成了
人身损害和
财产损害,存在损害后果。
3、小胡的身体受伤和手机损坏是因为小朱的推搡行为导致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小朱为了取乐而推小胡,虽然可能不是故意要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但他应该能够预见到推搡行为可能会使小胡摔倒并造成伤害,存在一定的过失。由于同时满足了一般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所以小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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