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股份公司发行股票:
需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备持续经营能力,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开发行新股,近三年财务状况要好,无重大
违法行为。
2.发行公司债券:
股份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三千万元,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利率不超国务院限定水平。
公开发行还需有健全组织机构,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能支付一年债券利息。
案情回顾:小朱所在的股份公司欲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在发行股票时,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有持续经营能力,但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有一年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这引发了是否符合发行股票条件的争议。在发行公司债券方面,公司净资产超过三千万元,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仅能勉强支付公司债券半年利息,对于能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也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1、关于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规定,股份公司发行股票需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该公司有一年为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不满足此条件,不符合发行股票的要求。
2、关于发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需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此公司只能支付半年利息,不满足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但如果是非公开发行,需看是否满足其他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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