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信用保险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因
不可抗力等无法行使请求权,
诉讼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满六个月时效届满。
3.权利人提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权利人
起诉或
仲裁等情形,会使
诉讼时效中断,中断起重新计算。
4.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案情回顾:小朱与保险公司签订信用
保险合同。后小朱认为保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其权利受到损害。小朱得知权利受损后,起初未及时
主张权利。在时效期间最后五个月时,小朱遭遇不可抗力无法行使请求权。待不可抗力消除后不久,小朱
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双方就
诉讼时效是否届满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信用
保险合同纠纷诉讼适用三年一般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小朱知道权利受损后,时效开始起算。
2、在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小朱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才届满。小朱在消除后不久起诉,需判断是否在该延长的时效内。
3、若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本案需看是否存在这种超二十年的情况,同时若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小朱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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