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执行和解协议有效。
执行和解是执行中双方平等协商,变更执行依据确定的
权利义务,自愿达成协议解决
纠纷、终结执行。
2.若一方不履行,协议效力仍在,未履行方违约。
对方可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期限从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重新算。
3.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原生效法律文书失效,不能再申请恢复执行。
双方应依约履行,否则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因
债务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胡偿还小朱欠款。进入
执行程序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小胡分三期偿还欠款。小胡偿还第一期后,未按约定偿还第二期和第三期。小朱认为小胡违约,要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小胡则认为和解协议已部分履行,不应
恢复执行。
案情分析:1、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在执行程序中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具有
法律效力。本案中小朱和小胡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有效。
2、小胡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后续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小朱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且申请
执行期限从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3、因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原生效法律文书并未失去效力,小胡认为不应恢复执行的观点不成立。双方都应依约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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