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执行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且程序终结前提出。
2.案外人主张执行标的权利,要提供能排除
强制执行权益的
证据,像基于所有权、租赁权等。
若主张所有权,需有取得物业的合同、付款凭证;
主张租赁权,要有有效合同和占有使用证明。
3.法院审查执行异议,一般组合议庭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
异议成立则中止执行,不成立则驳回。
不服裁定的,可在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情回顾:小许因
债务纠纷案件,其名下一处商业物业被
法院强制执行。案外人小胡认为该物业其拥有所有权,在执行过程中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小胡称自己与小许签订过购买该物业的合同,并已支付全部款项,但小许未配合办理
过户手续。小许则表示该合同只是借款
担保,并非真正的买卖。
案情分析:1、小胡在
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执行异议,符合执行异议提出时间的要求。
2、小胡主张对执行标的的所有权,需提供合法取得该商业物业的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来证明其对该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若证据充分,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可能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若
证据不足,则会裁定驳回。
3、若小胡或小许对法院的裁定不服,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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