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隐名股东
符合条件可申请
解散公司。
按规定,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损股东利益,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持股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2.隐名股东若实际
出资,能证明对公司有权益,且达到表决权比例,就有申请资格。
3.申请需有充分
证据证明公司有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等法定情形,否则法院可能不支持。
申请要遵循法定程序并提供有力证据。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公司的隐名股东,实际出资并享有公司相应权益。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股东间矛盾重重形成公司僵局,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小朱认为符合
公司解散条件,欲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然而,其他显名股东以小朱未显名于
工商登记为由,否认其申请解散公司的主体资格。
案情分析:1、依据《
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小朱虽为隐名股东,但实际出资且能证明对公司享有相应权益,若达到表决权比例要求,具备申请解散公司的主体资格。
2、小朱申请解散公司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存在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等法定情形,如本案中的公司僵局。若小朱能提供有力证据并遵循法定程序,其申请可能得到法院支持;若
证据不足,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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