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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双方达成协议效力有哪些情形

时间:2025.08.08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845人
律师解析:
执行中双方达成协议,有以下效力:
和解协议:
达成后执行程序可中止。
履行方履约,对方要申请终结执行;
不履行,对方可申请恢复执行原文书。
调解协议:
经司法确认有效,有强制执行力。
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担保协议:
提供担保且经同意,法院可暂缓执行
担保期满不履行,法院有权执行担保或保证人财产。
执行协议提供解决纠纷途径,各方需依约履行,否则担法律后果。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许存在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小许偿还小朱欠款。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执行程序中止。然而小许未依约履行,小朱遂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此外,小胡与小丽的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并进行司法确认,小丽未履行,小胡申请强制执行。还有,小何作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小静同意,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担保期限届满小何仍未履行,法院执行了其担保财产。

案情分析:

1、在小朱与小许的和解协议中,依据法律规定,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所以小朱的申请合理合法。
2、小胡与小丽经司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小丽不履行时,小胡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3、小何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限届满仍不履行,法院执行其担保财产是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符合执行担保协议效力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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