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下,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是三年,
合同纠纷也适用。
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权利受损和义务人时起算。
2.若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不再保护。
特殊情况,法院可依申请延长。
3.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因
不可抗力等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满六个月时效届满。
4.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会使时效中断,中断起重新计算。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签订了一份合同,小胡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小朱造成了损害。小朱当时知晓权利受损,但由于自身疏忽,一直未向小胡
主张权利。在接近三年诉讼时效时,当地突发自然灾害构成不可抗力,小朱无法行使请求权。灾害消除后不久,小朱又向小胡提出履行请求。之后双方就诉讼时效是否届满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本案为合同纠纷,适用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自小朱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小胡之日起计算。
2、在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自然灾害这一不可抗力法定障碍,小朱不能行使请求权,
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才届满。
3、小朱在灾害消除后向小胡提出履行请求,导致
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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