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执行裁定的第三人在特定情况下能提撤销之诉。
若第三人因不可
归责自己的原因没参加
诉讼,且有
证据证明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有误,损害其权益,可在知道权益受损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文书的
法院起诉。
2.法院审理后,若
诉讼请求成立,会改变或撤销原文书;
不成立则驳回。
这一规定是为保护第三人权益,避免被错误裁判侵害。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因
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小胡作为该执行裁定的第三人,在
判决生效后发现该判决内容错误,其名下的部分财产被错误纳入小朱与小李的
纠纷执行范围,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小胡称自己因
不可抗力未能参加该诉讼。小胡遂向作出该判决的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撤销之诉。本案中小胡因不可抗力未参加诉讼,且判决损害其权益,符合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
2、法院会对小胡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若诉讼请求成立,应当改变或者
撤销原判决;若不成立,则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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