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工程质量
保证期限按不同部分规定:
基础设施、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等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供冷期;
电气管线等为2年。
2.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由发
承包双方约定。
3.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日起算。
4.质保期内出问题,施工单位要保修并
赔偿损失。
案情回顾:小许作为发包方与
承包方小何签订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不久屋面出现渗漏问题。小许要求小何履行保修义务并
赔偿因渗漏造成的室内装修损失。小何认为屋面防水保修期限应按双方约定的3年执行,而此时已超过该约定期限,拒绝承担责任。但小许认为应按法定的5年保修期限执行,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规定,屋面防水工程的保修期限为5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小何与小许约定的3年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标准,该约定无效,应按照法定的5年保修期限执行。
2、由于屋面渗漏问题发生在法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小何作为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因渗漏造成的室内装修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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