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法人是能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有民事权利和
行为能力。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不具备法人资格。
2.分公司无独立财产,
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负责人是代表分公司做事的自然人,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法人。
3.负责人以分公司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后果归总公司。
可见,分公司负责人和法人本质不同。
案情回顾:小许是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在一次商务活动中,小许以分公司名义与小胡签订了一份合同。之后小胡因合同履行问题将分公司告上法庭,小胡认为小许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就是法人,应承担
合同责任。而小许则表示自己并非法人,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分公司负责人并非法人。
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小许作为分公司负责人以分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最终归属总公司,因此本案合同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而非小许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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