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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给女友的金首饰还能不能要回

时间:2026.11.02 标签: 婚姻家庭 结婚 阅读:876人
律师解析:
给女友送的金首饰能不能要回,得分情况看。
要是恋爱时为增进感情、表达爱意,无偿送女友普通金首饰,这一般算赠与行为。按《民法典》,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财产无偿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的合同。这种情况下,金首饰交付,赠与就完成了,赠与人通常不能要求返还。
要是送金首饰是以结婚为目的,这就算附条件的赠与。要是最后两人没结婚,条件没达成,赠与人就能要求返还。像民间订婚时送的有彩礼性质的金首饰,双方没办结婚登记手续,赠与人就能请求返还。
还有,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在法定除斥期间内,能行使法定撤销权,要求受赠人返还金首饰。
总之,赠与人遇到不同的情况,要依据对应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该强硬争取权利的时候就要果断,若不符合法律条件,也不要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恋爱期间,小朱为表达爱意送小丽一条金项链。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小朱要求小丽返还金项链,小丽拒绝。小朱称送项链是以结婚为目的,现在没结婚小丽应返还;小丽则认为这是恋爱期间普通赠与,无需返还。另外,小胡在订婚时送小静金手镯,后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小胡要求小静返还金手镯,小静也拒绝。

案情分析:

1、小朱送小丽金项链,若只是为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的普通赠与,根据《民法典》,赠与完成交付后,小朱通常不能要求返还;若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因最终未结婚,条件未成就,小朱有权要求返还。
2、小胡在订婚时送小静金手镯,属于彩礼性质的财物,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胡可以请求小静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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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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