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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去世的人是否构成侮辱罪

时间:2026.11.01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363人
律师解析:
侮辱去世的人通常不构成侮辱罪。侮辱罪的对象得是实施侮辱行为时还活着的自然人,这是因为侮辱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而人去世后民事权利能力就没了,也不再享有人格权。
但侮辱去世的人可能会侵害死者的名誉、荣誉等权益。死者近亲属有权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侵害时,其配偶、子女、父母能依法要求行为人担责;要是死者没有配偶、子女,父母也已死亡,其他近亲属也能依法要求行为人担责。
另外,公然侮辱去世的人,要是扰乱了公共秩序,就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人会面临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要是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还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等犯罪。
如果遇到有人侮辱去世的人,死者近亲属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死者权益,先收集好相关证据,再和行为人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民事责任。若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情回顾:

小朱在公开场合对去世的小胡进行侮辱谩骂。小胡的子女小丽和小静得知后,认为小朱的行为侵犯了小胡的名誉,要求小朱承担责任。小朱则认为侮辱已经去世的人不构成犯罪,不需要担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侮辱罪的对象需为侮辱行为实施时生存的自然人,人去世后民事权利能力消灭,不再享有人格权,所以小朱侮辱去世的小胡不构成侮辱罪。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死者的名誉等权益受法律保护,小胡的子女小丽和小静作为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小朱承担民事责任。
3、若小朱公然侮辱小胡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若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还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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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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