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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还款期限约定,保证期间怎样起算

时间:2026.10.31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25人
律师解析:
未约定还款期限时,保证期间起算规则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权人能随时让债务人履行债务,不过要给必要准备时间。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给出合理履行准备期且期满后,债务人没履行债务,此时保证期间开始起算。
要是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了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那天开始计算这个约定的保证期间。要是没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就是宽限期届满日,也就是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六个月保证期间。
举个例子,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给了三个月宽限期。没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从宽限期满起算六个月;约定了保证期间为一年,就从宽限期满起算一年。
债权人在维护自己权益时,要注意两点。一是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明确宽限期。二是和保证人明确约定保证期间,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对保证期间认定不清。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朱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小胡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也未约定保证期间。之后小朱要求小许还款,并给予三个月宽限期,但宽限期届满后小许未还款。小朱便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需给债务人必要准备时间。小朱给予小许三个月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小许未履行债务,保证期间开始起算。
2、因小朱与小胡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从小朱要求小许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在此期间小朱有权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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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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