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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寻衅滋事要怎样才会予以立案

时间:2026.10.29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198人
律师解析:
网络寻衅滋事是寻衅滋事罪在网络空间的延伸。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且破坏社会秩序的,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有两种情形会立案。一是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像多次恶意辱骂他人、用极端侮辱性语言,或恐吓内容让他人产生心理恐惧、影响正常生活等。二是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散布,或组织、指使人员散布,起哄闹事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比如编造涉及公共安全、重大社会事件等虚假信息,引发网民关注恐慌,干扰现实社会秩序。
若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可并处罚金。
建议大家在网络上谨言慎行,不辱骂、恐吓他人,不传播虚假信息,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一旦发现网络上有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可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在网络上发生口角,小朱为泄愤,多次在网络平台使用极端侮辱性语言辱骂小胡,还对小胡进行恐吓,导致小胡产生心理恐惧,正常生活受到影响。同时,小朱编造涉及公共安全的虚假信息在网上散布,引发大量网民关注和恐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小胡报警后,警方对小朱展开调查。

案情分析:

1、小朱多次对小胡进行恶意辱骂并使用极端侮辱性语言,还实施恐吓行为,使小胡产生心理恐惧、影响正常生活,达到了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程度。
2、小朱编造涉及公共安全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引发大量网民关注和恐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符合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因此,小朱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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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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