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未交付租赁物的合同通常是有效的。依据《
民法典》,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时起就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
租赁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并生效,交付租赁物不是
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合同生效以后,双方得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出租人要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租赁物,要是没交付,就构成违约。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履行交付义务,还能就出租人的
违约行为主张
赔偿自己的损失。要是因为出租人不交付租赁物,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还能
解除合同,要求出租人承担
违约责任。
但要是合同里明确约定,以租赁物交付作为合同生效条件,那么没交付租赁物时,合同虽然成立了,却还没有生效。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小胡将
房屋出租给小朱。
合同签订后,小胡却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小朱要求小胡交付房屋并赔偿因未及时入住产生的额外租房费用,小胡则认为合同
未生效,拒绝履行交付义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租赁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并生效,交付租赁物并非合同生效要件,所以小朱与小胡签订的合同已生效。
2、合同生效后,小胡有义务按约定交付房屋,其未交付构成违约。小朱有权要求小胡履行交付义务,并主张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若因小胡不交付房屋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小朱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小胡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以租赁物交付作为合同生效条件,那么未交付时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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