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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有哪些限定规则

时间:2026.10.29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违约 阅读:1009人
律师解析:
违约损害赔偿有几个限定规则。
先说可预见规则,违约方赔偿时,不能超过订立合同时能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损失。这是为限制违约方责任,平衡双方利益。像商业合同里,特殊的、超常规业务范围的损失,没提前告知违约方,违约方可能不用赔偿。
再说减损规则,一方违约后,对方要采取适当措施防损扩大。没采取合适措施致损失扩大的,不能就扩大部分索赔。比如卖方迟交货,买方应找替代货物,不然扩大部分损失不能找卖方赔。
还有损益相抵规则,受害人因同一原因受损又获利益,赔偿额要扣除所获利益。比如合同因对方违约解除,但当事人用原合同标的物获了收益,这收益要从赔偿额里扣。
最后是过失相抵规则,若受害方对损失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可减轻违约方赔偿责任。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没按时收货,卖方保管不善致货物部分损坏,双方都有错,按各自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何签订商业合同,小何负责供货。因小何违约延迟交货,小朱未积极寻找替代货物,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小朱利用部分原合同标的物获得了一定收益。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小朱也曾未按约定时间接收部分货物,小何保管不善致使该部分货物部分损坏。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可预见规则,对于小朱超出通常业务范围要求小何赔偿的损失,若订立合同时未告知小何,小何可不承担该部分赔偿责任。
2、按照减损规则,小朱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就扩大的损失不得向小何索赔。
3、根据损益相抵规则,小朱利用原合同标的物获得的收益,应从小何的损害赔偿额中扣除。
4、按照过失相抵规则,小朱未按约定接收货物有过错,小何保管不善也有过错,双方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货物损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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