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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时间:2026.10.29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207人
律师解析:
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里,出卖人在特定情形下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若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要是买受人没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出卖人依法取回标的物后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和必要费用后有剩余,要返还给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在破产程序中,若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出卖人可要求管理人及时支付价款。若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没及时支付,出卖人能主张取回标的物,但存在例外情况,即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若出卖人主张取回,而买受人的破产管理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应予以支持,不过此时出卖人有权就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在标的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对于出卖人,要注意及时登记保留的所有权,以保障自身权益。当买受人违约时,按法律规定程序取回标的物并处理。在买受人破产时,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确保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许签订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小许向小朱购买一批货物,约定小许未付清货款时货物所有权仍归小朱。小许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小朱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小朱取回货物并拍卖,拍卖款扣除未支付价款和必要费用后有剩余。后小许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但未及时支付价款。小朱主张取回货物,小许管理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小许未按约付款,小朱有权取回标的物。
2、小朱取回货物拍卖后,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有剩余应返还小许,不足部分小许清偿。
3、小许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却未及时付款,小朱可主张取回标的物,但存在买受人已付总价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等除外情形。小朱主张取回,而管理人主张继续履行,法院应支持继续履行,同时小朱有权就小许未支付价款在标的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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