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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合同约定或裁或诉是否具备效力

时间:2026.10.29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阅读:1416人
律师解析:
法律规定,双方合同里约定“或裁或诉”的争议解决条款一般是无效的。仲裁和诉讼这两种争议解决方式相互排斥。仲裁需要双方自愿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有自愿性、专业性以及一裁终局等特点;诉讼则是借助司法程序解决纠纷,具备强制性、二审终审等特性。
合同中约定“或裁或诉”,意思是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既能选仲裁,也能选诉讼,这让争议解决方式缺乏确定性。按照相关司法解释,仲裁协议要是约定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又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该仲裁协议无效。不过,要是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那么仲裁协议有效,纠纷就会按仲裁程序处理。
要是“或裁或诉”条款被认定无效,争议发生后,双方可以重新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比如协商好是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要是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何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后来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争议,小朱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小何却认为应通过诉讼解决。小何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双方就争议解决方式陷入分歧。

案情分析:

1、双方合同中“或裁或诉”的约定模糊了争议解决方式的确定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种仲裁协议通常无效。
2、由于小何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了异议,所以该仲裁协议不能适用仲裁程序处理纠纷。
3、在“或裁或诉”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小朱和小何可以重新就争议解决方式达成明确一致的约定,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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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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