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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侵犯名誉权是否属于诽谤

时间:2026.10.27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861人
律师解析:
侵犯名誉权和诽谤有所不同,严重侵犯名誉权不一定就是诽谤,但诽谤是侵犯名誉权常见方式之一。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自身名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按照民法典,民事主体都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能用侮辱、诽谤等手段侵害他人名誉权。诽谤是故意捏造且散布虚构事实,达到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程度。
构成诽谤有几个要件,一是要故意捏造虚假事实,二是将这些虚假事实进行散布,三是造成他人名誉受损。侵犯名誉权的方式更广泛,除了诽谤,还有侮辱等。侮辱是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像口头、书面或行为上辱骂、丑化他人。
判断是否是诽谤,重点看有没有捏造虚假事实并散布的行为。判断是否侵犯名誉权,只要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就可能构成。遇到严重侵犯名誉权情况,要结合具体案情,看侵权行为是否符合诽谤的构成要件。如果遇到名誉权被侵犯,当事人应收集相关证据,可先尝试与侵权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许是同事。某天,小许因嫉妒小朱业绩好,故意捏造小朱在工作中收受贿赂的虚假事实,并在公司内部大肆散布。这导致公司其他同事对小朱议论纷纷,使小朱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小朱认为小许诽谤他,而小许辩解称只是小小侵犯名誉权,不构成诽谤。

案情分析:

1、公民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小许故意捏造小朱收受贿赂的虚假事实并进行散布,符合诽谤需具备故意捏造虚假事实、将捏造的虚假事实进行散布的要件,且造成小朱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的结果,构成诽谤。
2、侵犯名誉权的方式包括侮辱、诽谤等。本案中小许的行为属于诽谤从而侵犯了小朱的名誉权,小许以只是侵犯名誉权而非诽谤的辩解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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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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