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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如何界定诽谤和侵犯名誉权

时间:2026.10.27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317人
律师解析:
诽谤和侵犯名誉权在刑法和民法里都有相关规定。刑法主要管严重的诽谤行为。
诽谤罪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诽谤罪,主观上得是故意的,就是明知散布的是假消息,会损害别人名誉还这么干;客观上要实施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的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比如导致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诽谤内容大量传播等。
侵犯名誉权主要是民事问题,但严重时也会涉及刑事。在民事上,只要有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损害他人名誉,受害人就能要求侵权人担责。在刑法方面,侵犯名誉权只有构成诽谤罪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两者关键区别在于严重程度。普通的侵犯名誉权行为,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像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而诽谤罪是刑事犯罪,犯罪人会面临刑事处罚,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所以,判断是普通侵犯名誉权还是构成诽谤罪,得看行为恶劣程度和造成的后果。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在工作中产生竞争关系。小朱为打压小胡,故意捏造“小胡在项目中收受贿赂”的虚假事实,并在公司内大肆散布。此事导致小胡在公司名誉受损,工作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小胡精神上也出现抑郁症状。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诽谤罪,而小朱则称这只是普通侵犯名誉权。

案情分析:

1、从主观方面看,小朱明知“小胡在项目中收受贿赂”是虚假事实,仍故意捏造并散布,具有主观故意。
2、客观上,小朱实施了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的行为,且造成了小胡名誉受损、精神抑郁等后果,情节较为严重。综合来看,小朱的行为可能已构成诽谤罪,不再仅仅属于普通的侵犯名誉权行为,若构成诽谤罪,小朱将面临刑事处罚,若不构成,小胡可通过民事途径要求小朱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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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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