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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水库游泳溺亡,到底谁来担责

时间:2026.10.23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484人
律师解析:
水库游泳溺亡责任承担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要是水库管理人在周边设了明显警示标志,还采取了像防护栏这类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说明其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来说,游泳者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水库游泳,就得自己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毕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本应预见在水库游泳的危险,却还是去游了。
要是水库管理人没设置警示标志,或者虽有标志但没采取防护措施,比如没装防护栏阻止人员进入水库,那管理人可能因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等对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义务致他人损害的要担责。虽然水库不是典型经营场所,但管理人也有管理和安全保障职责。
要是游泳溺亡是第三人行为导致的,像第三人在水中嬉戏干扰到游泳者,第三人就得承担侵权责任。若管理人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管理人承担补充责任后,能向第三人追偿。
建议大家不要在水库游泳,避免危险。水库管理人要做好安全防护和警示工作,减少意外发生。

案情回顾:

小朱未经允许到某水库游泳不幸溺亡。该水库周边是否设置警示标志及采取防护措施存在争议。小胡称水库周边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护栏,是小朱擅自进入;而小何则表示未看到警示标志,也无防护栏阻止人员进入。另外,还有人反映当时小许在水中嬉戏,或许干扰到了小朱。

案情分析:

1、若水库管理人设置了警示标志且采取了合理安全防范措施,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小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水库游泳,自身应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2、若水库管理人未设置警示标志或未采取防护措施,则可能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一定侵权责任。
3、若小许干扰到小朱致其溺亡,小许应承担侵权责任;若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且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小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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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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