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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水库游泳溺亡,到底谁来担责

时间:2026.10.23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484人
律师解析:
水库游泳溺亡责任承担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要是水库管理人在周边设了明显警示标志,还采取了像防护栏这类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说明其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来说,游泳者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水库游泳,就得自己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毕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本应预见在水库游泳的危险,却还是去游了。
要是水库管理人没设置警示标志,或者虽有标志但没采取防护措施,比如没装防护栏阻止人员进入水库,那管理人可能因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等对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义务致他人损害的要担责。虽然水库不是典型经营场所,但管理人也有管理和安全保障职责。
要是游泳溺亡是第三人行为导致的,像第三人在水中嬉戏干扰到游泳者,第三人就得承担侵权责任。若管理人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管理人承担补充责任后,能向第三人追偿。
建议大家不要在水库游泳,避免危险。水库管理人要做好安全防护和警示工作,减少意外发生。

案情回顾:

小朱未经允许到某水库游泳不幸溺亡。该水库周边是否设置警示标志及采取防护措施存在争议。小胡称水库周边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护栏,是小朱擅自进入;而小何则表示未看到警示标志,也无防护栏阻止人员进入。另外,还有人反映当时小许在水中嬉戏,或许干扰到了小朱。

案情分析:

1、若水库管理人设置了警示标志且采取了合理安全防范措施,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小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水库游泳,自身应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2、若水库管理人未设置警示标志或未采取防护措施,则可能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一定侵权责任。
3、若小许干扰到小朱致其溺亡,小许应承担侵权责任;若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且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小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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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

杜强吉律师,专利代理师,双证律师,2016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任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经验,主要业务领域涉及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事务及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诚信待人、坚守法律底线,致力于为有需要解决法律纠纷的每位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为法律事业服务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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