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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该如何处置

时间:2026.10.23 标签: 公司经营 合伙联营 阅读:929人
律师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不一定就会导致退伙。普通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属于法定退伙情形,但是有限合伙人跟普通合伙人不同。有限合伙人是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个人偿债能力的变化,一般不会影响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也不会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所以,有限合伙人就算丧失了偿债能力,也不属于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
不过,如果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况有特别约定,比如约定这种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必须退伙,那就得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办。要是合伙协议没有相关约定,有限合伙人就能继续保留在合伙企业里的有限合伙人身份,正常行使相应权利并履行义务。

案情回顾:

小朱、小何与小许三人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小朱和小何是普通合伙人,小许是有限合伙人。经营期间,小许因投资失败丧失了偿债能力。小朱和小何认为小许应退伙,理由是其已无偿债能力,会影响合伙企业的稳定。但小许认为根据合伙协议并无此情形下必须退伙的约定,自己不应退伙。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普通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属于法定退伙情形,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个人偿债能力变化通常不影响合伙企业运营及其他合伙人利益,所以一般不构成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
2、本案中,若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有特别约定要求退伙,应依约定执行;若无相关约定,小许可继续保留有限合伙人身份,正常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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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

杜强吉律师,专利代理师,双证律师,2016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任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经验,主要业务领域涉及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事务及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诚信待人、坚守法律底线,致力于为有需要解决法律纠纷的每位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为法律事业服务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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