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到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先申请协调。依据相关法律,若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被征收人要及时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中说明争议内容和理由,同时提供必要
证据。
协调不成,就申请裁决。自申请协调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协调无果,可向批准
征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申请时需提交协调情况说明、与补偿争议有关的证据等文件。
若对裁决结果不服,能通过
行政复议或
行政诉讼救济。若被征收人觉得裁决不符法律
法规,可向对应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让法院审查裁决合法性。
处理争议时,被征收人要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像
土地权属证明、地上附着物原始凭证、征地公告、补偿方案等,证据充足利于维护自身权益。另外,各项申请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进行,防止因程序
违法或
逾期而丧失权利。
案情回顾:小何的土地被征收,但其认为征地补偿标准过低,与征收方产生争议。小何以
书面形式向县级政府提出协调申请,说明了争议内容与理由并提供证据,但协调未达成一致。之后小何又向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可他对裁决结果仍不服,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决定维权解决该补偿标准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时可先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小何按此程序申请协调,符合法律程序要求。
2、协调不成,小何依法向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这也是解决争议的合法途径。
3、小何对裁决结果不满,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救济,其后续可选择向相应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小何应注意收集和保存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据,并严格按法定程序和期限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