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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所在地是否属网络侵权管辖范围

时间:2026.10.21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296人
律师解析:
网络侵权案件中,原告所在地是管辖范围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是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含被侵权人住所地。
由于网络侵权通常具有虚拟、跨地域等特性,把被侵权人住所地即原告所在地当作侵权结果发生地并纳入管辖范围,方便了被侵权人维权。比如遇到网络诽谤、网络侵犯著作权这类情况,原告能选择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但要是多个法院对同一网络侵权案件都有管辖权,而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所以,原告若打算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网络侵权案件,得留意提交起诉材料的时间。这样能保障自身权益,让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案情回顾:

小朱在网络上遭遇小胡的诽谤,小朱认为小胡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小朱的住所地与小胡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不同。小朱想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小胡,但小胡认为应在自己实施侵权行为的信息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小朱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2、若多个法院对同一网络侵权案件都有管辖权,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所以小朱若要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需注意提交起诉材料的时间,保障自身权益和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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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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