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我国,有几种情形下获取的
证据一般无效。
第一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采用。
收集证据得按法定程序来,像
刑事诉讼里,侦查人员没按规定出示搜查证就搜查,这样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第二种,用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也无用。比如为拿到证据,
非法闯入他人住宅
偷拍偷录,严重侵犯人家居住安宁权,这样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
第三种,运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无效。比如用威胁、引诱
证人这类
违法方式获取的
证人证言,是没有
法律效力的。
第四种,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可能无效。例如鉴定意见没有鉴定人的签名或盖章,那这个鉴定意见就可能不被认可。
第五种,经过篡改、
伪造的证据不能用。篡改、伪造后的证据失去了真实性和可靠性,无法当作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要是遇到上述这些无效证据,
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排除。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因与小胡的
经济纠纷诉至法院。小朱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交了一份证人小许的
证言。但小胡发现,该证言是小朱通过威胁小许的方式取得。此外,小朱还提供了一份鉴定意见,然而该鉴定意见上没有鉴定人的签名和盖章。小胡认为这些证据应无效。
案情分析:1、小朱通过威胁小许取得证人证言,属于使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证据,根据法律,这种以威胁证人等违法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无效。
2、小朱提供的鉴定意见没有鉴定人的签名或盖章,其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按照规定,此类鉴定意见可能无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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