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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种情形下获取的证据会无效

时间:2026.10.21 标签: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阅读:846人
律师解析:
在我国,有几种情形下获取的证据一般无效。
第一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采用。收集证据得按法定程序来,像刑事诉讼里,侦查人员没按规定出示搜查证就搜查,这样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第二种,用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也无用。比如为拿到证据,非法闯入他人住宅偷拍偷录,严重侵犯人家居住安宁权,这样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
第三种,运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无效。比如用威胁、引诱证人这类违法方式获取的证人证言,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第四种,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可能无效。例如鉴定意见没有鉴定人的签名或盖章,那这个鉴定意见就可能不被认可。
第五种,经过篡改、伪造的证据不能用。篡改、伪造后的证据失去了真实性和可靠性,无法当作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要是遇到上述这些无效证据,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排除。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因与小胡的经济纠纷诉至法院。小朱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交了一份证人小许的证言。但小胡发现,该证言是小朱通过威胁小许的方式取得。此外,小朱还提供了一份鉴定意见,然而该鉴定意见上没有鉴定人的签名和盖章。小胡认为这些证据应无效。

案情分析:

1、小朱通过威胁小许取得证人证言,属于使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证据,根据法律,这种以威胁证人等违法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无效。
2、小朱提供的鉴定意见没有鉴定人的签名或盖章,其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按照规定,此类鉴定意见可能无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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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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