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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胁迫提供担保是否负缔约过失责任

时间:2026.10.20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78人
律师解析:
受胁迫提供担保,一般不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时,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方用胁迫手段,让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让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受胁迫提供担保,担保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是自主意愿,不符合缔约过失责任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条件。
要是担保人被胁迫提供担保,受胁迫方要尽快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担保行为。担保行为撤销后,自始至终都无效。若受胁迫的担保人因此有损失,可以依法要求胁迫方赔偿。所以,通常情况下,受胁迫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无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情回顾:

小许因受小何胁迫,为小何的债务向小丽提供了担保。事后,小丽以小许在担保合同订立过程中有过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由,要求小许赔偿损失。小许则认为自己是受胁迫提供担保,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缔约过失责任要求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而小许是受胁迫提供担保,其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并非基于自主意愿,不符合缔约过失责任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小许有权请求撤销该担保行为,撤销后担保行为自始无效。若小许因此遭受损失,还可要求小何赔偿。所以小许不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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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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