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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侵权商标情况要如何去抗辩

时间:2026.10.20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阅读:1346人
律师解析:
被控侵权商标时可以从下面这些方面进行抗辩:
商标不近似抗辩方面,判断商标是否近似要考虑音、形、义等。要是被控侵权商标和涉案商标在这些特征上差别明显,普通消费者正常注意就能区分,不会混淆误认,这时就能主张两商标不近似,不构成侵权。
商品不类似抗辩的做法是,核查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的情况。若不是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即便商标有一定相似,也可能不构成侵权。
合理使用抗辩适用的情况是,使用的是商标里含有的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是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等特点的标志,并且属于善意、正常使用,并非当做商标使用,可主张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在先权利抗辩的条件是,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先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且有一定影响,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来抗辩侵权指控。
商标未使用抗辩时,如果原告在侵权指控前三年内没实际使用涉案商标,还不能证明有其他损失,被告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拥有某商标,发现小胡使用的商标与其近似,遂指控小胡商标侵权。小胡抗辩,一方面指出自身商标与小朱商标在音、形、义上区别明显,普通消费者能区分;另一方面表示自己使用的商品与小朱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大。而且小胡称自己使用的是商品通用名称,是善意正常使用。此外,小胡还提出自己在小朱商标申请日前就已使用该近似商标并有一定影响,同时小朱在指控前三年未实际使用该涉案商标。

案情分析:

1、从商标不近似抗辩看,若如小胡所言,两者在音、形、义区别明显能被普通消费者区分,那么可认定商标不近似不构成侵权。
2、商品不类似抗辩方面,若经核查,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大不在类似范围,即便商标有相似也可能不侵权。
3、合理使用抗辩中,若小胡使用的是商品通用名称等且为善意正常使用,可主张不构成侵权。
4、在先权利抗辩,小胡若能证明在小朱商标申请日前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5、商标未使用抗辩,若小朱三年未实际使用且无其他损失证明,小胡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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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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