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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对重婚罪中的事实重婚进行认定

时间:2026.10.20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1385人
律师解析:
事实重婚是指前一段婚姻还没解除,又和别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却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下面讲讲认定事实重婚要考虑的方面。
从主体来看,得是一方或者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并且在这段婚姻存续期间和他人形成了事实重婚。
客观上要有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比如双方互相称对方为“夫”“妻”,一起过经济生活,像共同购置财产、共同承担家庭开支。在社会交往中,周围的群众也觉得他们是夫妻,像在社区、工作场合,大家都默认他们的夫妻关系。
主观方面要有重婚的故意。也就是明知道自己有配偶,还和别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明知道别人有配偶,还和对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要是一方受了欺骗,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和对方以夫妻名义生活,那就不构成重婚罪。
认定事实重婚要收集相关证据,像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等。比如邻居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双方的书信、聊天记录里能体现夫妻关系的内容。总之,认定事实重婚得综合各方面情况,依据法律和证据准确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系合法夫妻仍在婚姻存续期间。小朱在工作中结识小许,二人以“夫”“妻”相称,共同购置房产并承担家庭开支,周围同事与邻居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小丽发现后,怀疑小朱构成重婚,但小朱称小许不知自己已婚,不应认定为重婚。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朱在与小丽的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许形成了事实重婚的状态,符合主体要件。
2、客观方面,小朱和小许相互以“夫”“妻”相称,有共同经济生活,且周围群众认为他们是夫妻,存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3、主观方面需判断小许是否明知。若有证据如书信、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小许明知小朱有配偶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小许和小朱都构成重婚故意;若小许确实受欺骗不知,小朱构成重婚,小许不构成重婚罪。需综合各类证据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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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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