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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使用即视为验收的情况

时间:2026.10.20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445人
律师解析:
“使用即视为验收”的认定需综合多方面考量。
合同约定是关键因素之一。若双方在书面合同里明确规定,使用标的物就意味着对其验收合格,且该约定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它就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开始使用标的物,通常就能认定完成验收。
实际交付行为也很重要。交付之后,若使用方正常使用标的物,且没有在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就符合“使用即视为验收”规则。比如施工完成后,建设方实际入住建筑物办公或经营,就可推断其认可对建筑物的验收。
使用方的使用目的需与标的物常规用途相符。若只是临时、非基于正常使用目的使用,不能简单认定为验收。像因紧急情况临时用设备解决突发问题,就不能认定完成验收。
若存在质量问题明显且使用方为避免更大损失而使用的情况,也不能直接认定为验收。例如设备有故障但为避免停产短暂使用,使用方后续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就不应认定为使用即验收。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使用即视为验收”时,要结合合同约定、实际交付和使用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双方的真实意思以及履行情况。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许签订合同,约定使用标的物即视为验收合格。小许交付设备后,小朱开始使用。但小朱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只是因紧急情况临时使用以避免更大损失,且后续及时提出了质量异议。小许则认为小朱使用设备就应视为验收合格,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合同约定看,若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有效,本案例合同中有此约定,但需结合其他情况判断是否适用。
2、实际交付方面,小许交付设备小朱使用,但小朱若能证明设备有质量问题仅是临时使用且及时提异议,不符合“使用即视为验收”规则。
3、使用目的上,小朱称是临时应急使用,并非基于正常目的,不能简单认定为验收。要结合多方面综合判断双方真实意思和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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