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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对一个人说信息算造谣诽谤不

时间:2026.10.18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807人
律师解析:
判断仅对一个人说虚假信息是否构成造谣诽谤,要结合具体情况。
从民事层面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自身名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能用侮辱、诽谤等手段侵害。哪怕只把虚假信息告诉一个人,如果这些信息损害了他人名誉,降低了其社会评价,就可能构成名誉侵权。被侵权人能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像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
刑事层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诽谤罪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常见情形有多次诽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一般仅对一人说虚假信息,很难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也就难以认定构成诽谤罪。
总体而言,只对一人说虚假信息可能在民事上构成名誉侵权,但通常不构成刑事诽谤罪。具体判定要综合信息内容、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若遭遇此类情况,当事人可收集证据,通过协商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协商不成可考虑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存在竞争关系。某一天,小朱为了打击小胡,故意编造了一条虚假信息,并只把这条虚假信息告诉了小许。小胡得知此事后,认为小朱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名誉,要求小朱承担责任,而小朱则认为只对一人说了信息,不构成侵权。

案情分析:

1、从民事层面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自身名誉享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若小朱散布的虚假信息确实损害了小胡名誉,降低了小胡的社会评价,即便仅告诉小许一人,也可能构成名誉侵权,小胡可要求小朱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从刑事层面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诽谤罪需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情节严重才构成。小朱仅对小许一人说虚假信息,通常较难认定为情节严重,一般难以构成诽谤罪。具体要根据信息内容、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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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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