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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套房在名下,法院会执行吗

时间:2026.10.18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136人
律师解析:
即便名下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也有可能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时,当出现特定情形,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是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异议,法院不会支持。
这些情形包括:一是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二是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躲债转让名下其他房屋;三是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若执行这套房屋,能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法院就能对该唯一住房进行查封、拍卖、变卖等执行操作。所以,名下唯一住房不一定不能被执行,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要是遇到这类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了解自身权利和应对办法。

案情回顾:

小朱因债务纠纷被小许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朱偿还小许欠款。然而小朱称自己名下仅有一套住房,是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不能被执行。小许则认为即便这套房子是小朱唯一住房,也应依法执行。于是小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若存在符合特定情形,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的异议,法院将不予支持。
2、如果执行该唯一住房能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法院可以对该唯一住房进行查封等执行措施。所以本案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小朱的异议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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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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