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妊娠六个月内能撤销婚姻吗
时间:2026.10.18
标签:
婚姻家庭
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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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按照《
民法典》,
胁迫结婚和隐瞒
重大疾病,是
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因胁迫结婚,受胁迫一方可向法院请求
撤销婚姻。若一方患重大疾病,应在
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另一方也能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终止妊娠六个月,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可申请撤销婚姻,只有胁迫结婚和隐瞒重大疾病这两种情况。
要是存在胁迫结婚的情况,受胁迫方要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若受胁迫方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要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另一方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以,仅以终止妊娠六个月,不能撤销婚姻。只有存在以上符合法定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许结婚后,小朱发现小许曾在婚前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同时,小朱曾在结婚后不久终止妊娠,小朱认为仅依据自己终止妊娠六个月这一理由,就
可撤销与小许的婚姻,但小许认为不能仅以此撤销婚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后小朱知晓隐瞒重大疾病是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主要为胁迫结婚和隐瞒重大疾病,终止妊娠六个月并非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所以小朱不能仅以此要求撤销婚姻。
2、如果小朱有
证据证明小许在结婚登记前隐瞒重大疾病,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与小许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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