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对重整程序中未申报债权有不同处理办法。
在法院确定的
债权申报期限内,
债权人没申报债权,可在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之前已完成的分配,不会再对其补充分配。并且,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要是自
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发现有依法应追回的财产,或破产人有应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可请求法院按破产
财产分配方案追加分配。不过,若追回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就不再追加分配,由法院上交国库。
重整程序执行完毕,按重整计划减免的
债务,
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若债权人没在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再主张债权,可能无法得到全额清偿。
所以,债权人要及时关注
破产重整相关信息,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许是某企业的债权人,该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人
民法院确定了债权申报期限,小许因疏忽未在该期限内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小许补充申报了债权,但被告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需由他承担。此外,重整程序执行完毕后,小许才发现还有部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但因追回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不再进行追加分配。小许担心自己的债权无法得到全额清偿。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分配的不再补充分配,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所以小许需承担相应费用且无法获得此前分配。
2、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若发现有应追回财产或其他供分配财产,可请求追加分配,但追回财产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因此小许无法就这部分财产获得分配。经重整程序执行完毕,按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小许未在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可能面临无法全额清偿的风险。所以债权人应及时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