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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原告住所地管辖是否可行

时间:2026.10.17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 阅读:1271人
律师解析:
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原告住所地管辖是否可行,得看具体情况。装饰装修合同本质上是建设工程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能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先说级别管辖,只要案件标的额等符合原告住所地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就没问题。在专属管辖方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装饰装修合同涉及不动产,比如对房屋等建筑物进行装修,这时约定原告住所地管辖就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要是不涉及不动产,比如对可移动的物品进行装饰装修,当事人在合同里书面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种约定一般是有效的。所以,大家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要明确是否涉及不动产,再合理约定管辖法院,避免管辖约定无效带来的麻烦。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何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合同中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小朱住所地法院管辖。之后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小何认为应按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小朱则坚持按合同约定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经查明该合同涉及对房屋进行装修。

案情分析:

1、装饰装修合同本质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合同当事人虽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2、此案例中涉及对房屋的装修,属于不动产范畴。按照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合同中约定由原告(小朱)住所地法院管辖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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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欣律师,已执业3年,执业地区为新疆巴音郭楞,认证执业律所是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债权债务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8139296333,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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