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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债务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时间:2026.10.14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275人
律师解析:
夫妻间债务分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二者承担责任主体不一样。
夫妻共同债务得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按照《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就算是以一方名义负债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只要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属于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就是说双方对债务有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能向任意一方主张全部债权,一方清偿之后可以按内部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由负债的一方独自承担。像一方在婚前所负且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债务,一方在婚后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又不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债务,以及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等,都只和负债方有关,另一方没有偿还义务。
如果遇到债务纠纷,要先确定债务性质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对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有责任处理;对于个人债务,另一方不用承担。必要时可以咨询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50万元,借条上只有小朱一人签名。小朱称借款用于家庭生意经营,但小丽毫不知情且认为该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小胡要求小丽和小朱共同偿还债务,小丽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判断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依据《民法典》。若小朱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即便小丽不知情,也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小丽和小朱需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小胡可向任一方主张全部债权。
2、若小朱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且该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此债务应认定为小朱的个人债务,由小朱独自承担,小丽无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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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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