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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是否可将法人追加进来

时间:2026.10.14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327人
律师解析:
执行程序里能否追加法人,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要是被执行人是营利法人,其财产没法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并且其出资人没缴纳或没足额缴纳出资,申请执行人能申请追加该出资人当被执行人,出资人要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企业法人没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没法清算,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他们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混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申请执行人可主张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其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若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法院可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执行中追加法人有严格法定情形和程序,申请人得提供证据证明符合追加条件,由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

案情回顾:

小朱申请执行小胡公司的债务,发现该公司作为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其出资人小许尚未足额缴纳出资。同时,小胡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算。此外,小胡还存在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情况。小朱遂向法院申请追加小许、小胡为被执行人,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其出资人尚未足额缴纳出资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小许应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致无法清算,申请执行人可追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等为被执行人,小胡作为相关责任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申请执行人可主张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小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执行中追加法人有严格法定情形和程序,小朱需提供证据证明符合追加条件,由法院审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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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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