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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了,发票要怎样进行处理

时间:2026.10.13 标签: 非诉讼类 税务信息查询 阅读:1342人
律师解析:
合同解除后,发票处理要根据不同情形来定。
要是合同解除在发票开具当月,并且买卖双方都没入账,销售方直接收回原发票,注明“作废”,按未发生销售处理,不用额外进行税务操作。
如果发票已跨月,或者虽在当月但购买方已入账,处理就麻烦些。当购买方没认证抵扣时,销售方得拿到购买方给出的情况说明,在开票系统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等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当期销项税额。
若购买方已认证抵扣,购买方要在开票系统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当月做进项税额转出。销售方依据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当期销项税额。
对于普通发票,若跨月,销售方要取得原发票,注明“作废”后开红字发票;要是收不回原发票,得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红字发票。
总之,合同解除后发票处理得严格按照税务规定操作,防止出现税务风险。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许签订了一份合同,小朱向小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解除合同。此时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发票开具当月且双方均未入账;二是发票已跨月且小许已入账未认证抵扣;三是小许已认证抵扣。此外,小朱还向小胡开具过普通发票,合同解除时发票已跨月且无法收回原发票,双方就发票处理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第一种情况,小朱可直接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按未发生销售处理,无需额外税务操作。
2、第二种情况,小许应出具情况说明,小朱在开票系统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经税务机关校验通过后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当期销项税额。
3、第三种情况,小许需在开票系统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当月做进项税额转出,小朱依据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项税额。
4、普通发票跨月无法收回原发票时,小朱应取得小胡的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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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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