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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情节严重标准有哪些

时间:2026.10.13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843人
律师解析:
诽谤罪一般是自诉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除外。诽谤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主要按《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确定。
有一种情况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五百次以上。在信息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快且范围广,达到这个标准,说明诽谤信息传播范围广、影响力大,会严重损害被害人名誉。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也属于情节严重。诽谤行为会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带来极大精神痛苦,导致这些严重后果的出现。
要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也认定为情节严重。这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大,不把法律规定当回事,再次实施诽谤行为。
除了以上情况,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由司法机关结合具体案件综合判断。如果符合上述标准,被害人能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工作产生矛盾,小朱为报复小胡,在网络上发布诽谤小胡的信息。该信息迅速传播,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了六千次,被转发次数达到了六百次。小胡看到后精神受到极大刺激,出现精神失常的症状。小朱在两年内还曾因诽谤他人受过行政处罚。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诽谤罪,决定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而小朱则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本案中小朱发布的诽谤信息点击浏览和转发次数均已达到标准,且造成小胡精神失常的严重后果,同时小朱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诽谤行为,符合诽谤罪情节严重的标准。
2、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小胡作为被害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小朱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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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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