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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进行清算,各项的清算顺序是什么

时间:2026.10.13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353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先清偿职工债权,这里面包含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和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接着是社保费用和税款,也就是破产人欠缴的除职工债权里涉及的社会保险费用之外的部分,以及破产人所欠的税款,社保费用关系社会公共保障体系,税款是国家财政收入重要来源。
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它指的是除对破产人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债权、职工债权、社保费用和税款之外的其他债权。若破产财产不够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就按比例分配。
另外,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有优先受偿权,这部分优先于前面说的一般清偿顺序。
如果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职工要及时关注自己的权益,留存好相关证据;债权人要了解自己债权的性质和清偿顺序,维护自身利益。

案情回顾:

小许经营的企业因经营不善宣告破产。该企业破产财产较少,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面临众多债权需要清偿。职工小朱等要求支付所欠工资和社保费用;税务部门要求补缴企业所欠税款;普通债权人小胡则要求偿还借款。各方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产生争议,都希望自己的债权能优先得到清偿。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若本案存在此类情况,应先保障其优先受偿。
2、在无特定财产担保的一般清偿顺序中,应先清偿职工债权,即小朱等职工的工资和应划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等;其次清偿企业欠缴的其他社保费用和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即小胡的借款。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应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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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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